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规范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是指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客观反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各项资料。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管辖范围的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纪检室负责,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三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廉政档案登记表》;
(二)干部任免情况;
(三)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结论材料;
(四)各类申报表:
《领导干部年度收入申报表》;
《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车辆情况》;
《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
《领导干部持有因公及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
《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新提拔副处(科)级干部岗前廉政谈话表》;
《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情况》;
《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情况》;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移居国(境)外情况》;
《领导干部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
《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重大事项备案表》;
(五)巡察、审计等提供的结论材料;
(六)谈话、函询以及廉政方面的奖惩材料;
(七)信访及查处结果材料;
(八)受上级谈话函询、廉政谈话、协助案件调查谈话相关材料;党员违规违纪等党政纪处分材料 (党纪政务处分文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
(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十)评优评先佐证材料;
(十一)年度考核表;
(十二)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四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应一人一档,以书面立卷为主,同时建立电子档案。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档案材料的归档分为定期集中归档和平时不定期归档两种形式。廉政档案收集及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可靠、客观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廉政档案登记表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并签名,当职务或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应再次自动申报填写。其他需由部门提供的材料,要在材料上载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一)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组织处理、案件调查等工作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查阅廉政档案。领导干部不得查阅本人的廉政档案。
(二)相关部门查阅廉政档案,须向纪委申请,由学校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三)严格遵守使用规定和保密规定。经批准查阅廉政档案的部门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录、拍摄、复制廉政档案内容。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更换、抽取、泄漏或向外提供廉政档案内容。
(四)纪委指定专人负责廉政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廉政档案内容的,纪委应对变更情况附页说明,并经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在涂改部位加注日期和加盖公章。
第六条 干部因调出、离职、退休等原因退出管理范围两年后,其廉政档案报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并登记造册后按档案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七条 在廉政档案填写、归档、管理过程中,如有虚报瞒报、失密泄密、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纪委要加强对廉政档案的综合分析,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为学校考察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