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政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访工作,是指纪检监察部门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受网上检举控告,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为学校改革发展大局服务;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信访受理范围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来信来访举报的范围
1.对学院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学院各行政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学院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3.学院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4.对学院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或出现的不良现象等,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5.对学院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和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
6.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党政领导转办和交办的信访件。
第三章 信访接待
第五条 纪委办(监察室)归口办理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应安排专人负责信访工作,严格按规范程序进行。
第六条 来信办理。凡是群众来信,必须收信当日拆封,登记编号,逐项认真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见附件)。拆阅来信,要确保信封、邮票、邮戳的完整,按信纸在上,信封在下的顺序在左上角装订。随信夹寄的物品,认真清点后随信一并登记并妥善保管和处理。电话件要详细记录在专用登记本上;从网上接收的信访件应先将原文打印一份,再按来信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 信访件要及时送纪委办(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阅批。承办人员要根据签署的拟办意见按轻重缓急进行初核或交办、转办。
第八条 来访接待。要热情、诚恳,耐心倾听来访者的检举、控告或申诉,对提出的问题,不轻易表态,也不随意许诺或批评指责,认真详尽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要求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字认可。所反映的问题比较重要的,还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以备查处。
第四章 信访处理
第九条 信访件的主要处理方式
1.直接查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来的信访件、学院党政领导批示查办的信访件和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一般由纪委办(监察室)负责组织查办。对群众反映强烈、时效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件,应由纪委办(监察室)组织力量直查快办。
2.院内交办。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举报属下一级组织负责管理的问题的,要转交给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查处,并将查办的结果书面报纪委办(监察室)。
3.同级转办。对不属于纪委办(监察室)处理的信件,要转交具体的职能部门办理。其中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要报告有关院领导。
4.匿名举报信的处理要区别对待:没有明确线索和具体事实的可暂不处理,报纪委办(监察室)负责人批示意见后,存留待查;对反映的问题属实,但较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信件,可将举报的主要内容摘录(可通过谈话)直接转告被举报单位、部门或个人,供改进工作时参考;也可由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对所举报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对于反映重要问题的,纪委办(监察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全力给予调查。
5.信访件的办理,要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和“必备材料齐全”的要求,认真做好调查审核工作。
6.信访件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信访件的办结方式
纪委办(监察室)直接办理的信访件或信访案件,承办人员要将办理的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呈送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或有关院领导阅示,根据批示意见,开展下一步工作。
对署名举报的信访件,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将办理情况和办结结论以适当方式回告举报人,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信访件处理结果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情况、处理结论、举报人对调查结果的意见、被检举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若检举人或被检举人有不同意见,还应有承办单位、部门对其不同意见的书面说明等;信访件的具体承办人要在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信访件办理完毕后,承办人要按照学院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认真整理所有材料,立卷归档,严禁将信访件及相关材料泄漏或遗失。
第五章 信访工作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熟悉信访业务,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好详细的登记和记录,按信访办文程序及时处理,不得随意扣押、托延和敷衍信访件。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信访工作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信访内容、领导批示和调查处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信访件承办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采取歧视、刁难或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应严肃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办、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