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工作。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层部门及中层领导干部是学校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副校级领导、中层部门负责人分别为学校、分管工作、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中层部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全校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的中层部门及中层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中层部门负责人对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中层部门副职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中层部门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领导班子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每学期安排不少于一次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
(三)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领导、组织、支持纪委履行工作职责,每年听取纪检工作汇报不少于一次,帮助解决工作的困难和问题,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认真执行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防范商业贿赂的侵蚀。
第十一条 中层部门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执行上级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做好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
(二)支持和配合纪委工作。在纪委的指导下,对发生在本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组织调查,并做好违纪党员、干部的思想转化和教育工作。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每学期安排不少于一次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
(四)完善本部门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防范商业贿赂的侵蚀。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一)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和防范商业贿赂的侵蚀,教育并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家庭成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二)廉洁从政,落实“一岗双责”。全面掌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执行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党委报告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三)了解掌握所属部门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加强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分管部门认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党委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廉政防范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四)积极参加党委和所在支部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依法行政,正确行使权力。
(六)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议事规则,凡分管工作中重大事项等问题,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中层部门负责人责任:
(一)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和防范商业贿赂的侵蚀,教育好本部门的党员、干部,管好家庭成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理论、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廉政教育。
(三)检查本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本部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纠正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发现有党性党风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要及时找其谈话,督促其检查、纠正,并向分管院领导和学校纪检室汇报。
(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学期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学校。
(六)依法行政,正确行使权力。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和检查,采取自查自评与学校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夯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效。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中层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学期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向上级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将根据情节的轻重,采取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党纪政纪处分等不同的处理办法,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授权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粤建院党〔20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