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法规制度» 校内规章制度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纪检部门受理办理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纪检信访工作,提高信访举报受理、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信访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检部门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收网络举报等渠道,受理对学校党委管理的干部、教职工和所属部门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以及依法应当由本级纪检部门受理的申诉等。

第三条  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为学校改革发展大局服务;逐级审批、分类处理,把握政策、宽严相济,严格保密、保障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第四条  学校纪检部门受理来信来访举报的范围

1.对学校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学校各行政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3.学校党组织、党员和行政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4.对学校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或出现的不良现象等,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5.对学校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和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

6.上级纪检机关和学校党政领导转办和交办的信访件。

第三章  信访举报接待

第五条  纪检室归口办理纪检信访工作,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信访工作,严格按规范程序进行。

第六条  来信办理。接收群众来信,应当及时拆阅,原则上当天收信当天拆阅,登记编号,逐项认真填写《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来信来访登记表》(见附件1)。拆阅来信,要确保信封、邮票、邮戳的完整,按信纸在上,信封在下的顺序在左上角装订。随信夹寄的物品,认真清点后随信一并登记并妥善保管和处理。电话件要详细记录在专用登记本上;从网上接收的信访件应先将原文打印一份,再按来信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  信访件要及时送纪检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纪检工作的院领导阅批。承办人员要根据签署的拟办意见按轻重缓急进行初核或交办、转办。

第八条  接待群众来访。要热情、诚恳,耐心倾听来访者的检举、控告或申诉,对提出的问题,不轻易表态,也不随意许诺或批评指责,认真详尽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接访人员应当做好接待来访记录(见附件1),经核对无误后,由来访人签字确认如反映的问题较集中、群众反映热烈等,必要时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以备查处。

第九条  接听举报电话。应当指定专人接听,并做好举报电话记录(见附件2),准确、完整地记录来电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具备条件的可以录音。对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注明为匿名举报电话。

第十条  对反映业务范围外问题的群众来访、来电,应当向来访人、来电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引导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反映,可不作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接收网络举报,应当将网络举报内容和反映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打印成纸质材料,保持原始状态,不得做任何文字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部门凡收到涉及省管干部的信访举报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原件报送广东省纪委监委及省纪委监委驻广东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简称驻厅纪检组),不得摘抄、复制。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收到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的所有信访举报件,应当予以编号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填写《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信访举报呈批表》(见附件3),按照程序逐级报领导阅批,其中涉及纪检干部的信访举报件,径报纪委书记阅批。

第四章  信访举报的处理

第十四条  信访件的主要处理方式

1.上级查办。对依法应当由上级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对依法应当由其他单位(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

2.直接查办。上级纪检机关转来的信访件、学校党政领导批示查办的信访件和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一般由纪检室负责组织查办。对群众反映强烈、时效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件,应由纪检室组织力量直查快办。

3.院内交办。涉及举报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或业务范围的问题,要转交给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解释处理。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处理,转送时随附《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信访举报材料转办单》(见附件5),负责处理的部门并将查办的结果书面报纪检室

4.同级转办。对不属于纪检室处理的信件,要转交具体的职能部门办理。其中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要报告有关院领导。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处理。转送时随附《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信访举报材料转办单》(见附件5)。

5.匿名举报信的处理要区别对待:没有明确线索和具体事实的可暂不处理,报纪检室负责人批示意见后,存留待查;对反映的问题属实,但较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信件,可将举报的主要内容摘录(可通过谈话)直接转告被举报单位、部门或个人,供改进工作时参考;也可由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对所举报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对于反映重要问题的,纪检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全力给予调查。

5.信访件的办理,要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和“必备材料齐全”的要求,认真做好调查审核工作。 

6.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纪检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五条  信访件的办结方式

纪检室直接办理的信访件或信访案件,承办人员要将办理的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呈送主管纪检工作的院领导或有关院领导阅示,根据批示意见,开展下一步工作。

对署名举报的信访件,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将办理情况和办结结论以适当方式回告举报人,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信访件处理结果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信访人投诉请求、调查情况、处理结论、举报人对调查结果的意见、被检举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

第十六条  信访件办理完毕后,承办人要按照学校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认真整理所有材料,立卷归档,严禁将信访件及相关材料泄漏或遗失。

第五章  实名举报的处理

第十七条  处理实名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及时有效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部门收到属本级受理范围的署名信访举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本纪检部门受理的,应与署名人电话核实身份信息(来访则当场核实),接电人与署名人身份信息一致,且接电人确认举报系由其本人提交的,作实名举报处理;接电人与署名人身份信息不一致,或否认的,作匿名举报处理。

(二)属其他纪检机关受理的,转相应的纪检机关。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属本级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举报人作出受理告知(联名举报的告知1名联系人)。对受理告知后重复举报的,不再告知。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部门收到不属本级受理范围的署名信访举报,按以下方式处理: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或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

属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第二十一条  实名举报事项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学校纪检部门在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当面向举报人反馈;不适合当面反馈的,可电话反馈。反馈情况记录在《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实名举报反馈情况登记表》(附件4)

举报人对反馈情况有异议的,学校纪检部门应认真听取和详细记录,妥善处理。

学校纪检部门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反馈情况抄送驻厅纪检组存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实名举报人个人有关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信息泄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审查调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反映情况轻微的一般问题,需要责成被举报的单位、个人作出说明的,只转反映具体问题的摘要,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三)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向其了解核实问题线索必须在不暴露其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有关信息。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熟悉信访业务,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好详细的登记和记录,按信访办文程序及时处理,不得随意扣押、托延和敷衍信访件。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信访工作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信访内容、领导批示和调查处理情况等。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部门受理、承办实名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由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歧视、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因举报受到错误处理或造成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