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法规制度» 校内规章制度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坚决禁止“小金库”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保证我院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合理控制资金流向,防止资金流失,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贪污腐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我省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私设“小金库”危害十分巨大:一是造成学院收入流失,财力分散;二是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腐蚀人们的思想,成为贪污、腐败的温床;三是导致消费基金的非正常增长和经济秩序的混乱,影响学院和谐发展;四是造成个人经济犯罪。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到“小金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提高认识,防微杜渐,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遵纪守法的关系,建立自我约束机制,防止和坚决制止“小金库”,确保学院有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第三条  “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违规、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二)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三)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四)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五)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六)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第四条   “小金库”的对象和范围

学院及所属部门(单位)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学院预算管理,不将收支列入学院同一财务核算的行为,均属“小金库”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一)侵占: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将学院经费挪用或者挤占;虚报、冒领劳务、加班报酬的非法所得。

(二)截留、隐瞒应当上缴的服务性收费收入。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提供由收费对象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包括课外上机费、职业技能培训费、考试报名费、投标费、承办会议会务费、违约金、赔偿款、借书证、学生证工本费、赞助费、通信设施管理费、电费等。

(三)虚列支出:学院按年度下拨预算经费指标,单位为此虚报、预列支出,或加大项目成本,将款项领出,收作本单位“小金库”。

(四)资金返还:以合作和交流事项的名义,把国有资金转移到外单位,由外单位又以此作为劳务和酬金返还,或在商品采购活动中收受的“回扣”等,不纳入学院财务核算,而私设“小金库”,谋取个人利益。

(五)自收自支:利用学院现有设备、设施和场所,为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营利性服务,自立标准收取设备使用费、服务费,所收款项不上缴学院,自行支配。创收收入项目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办理,以收抵支,逃避学院财务的监督和管理。

(六) 私存私放:将部门(单位)资金或未及时上缴学院的代收款,长期留置部门(单位)流动,以个人的名义存放于银行储蓄所或存放于其他地方。

第四条  规范管理,防范“小金库”的行为发生

(一)强化法制观念。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校内各单位经办的各种事业性收入、资源性收入以及无形资产收入等,必须全部纳入校级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收入,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精神,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增强自我约束机制,经常性进行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辅导、培训等教育,防范各类财经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层层建立经济责任制。从主管院领导到财务部门负责人、院内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须建立一道警戒线,自觉堵住产生“小金库”的源头。各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确保不在所管辖的部门设立“小金库”,对本部门(单位)因“小金库”问题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完全责任。一旦出现“小金库”问题,学院对该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坚决按照处罚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三)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票据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巧立名目乱收费,公开收费标准,做到亮证收费,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除财务外,学院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印制或购买收据(发票)私自收费。学院所有收费必须在财务设备处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各单位接受各项委托收费,必须将所收款项及时、足额缴存学院。学院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其他合法票据,对已建立的内部购领、使用登记、跟踪检查和合法核销等管理制度和程序要坚持,同时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对违规使用票据收费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四)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学院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收支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工作,财务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和会计稽核,对各项收入和支出实行有效的监督,加强会计稽核,防止收入流失,资金转移。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建立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沟通信息,研究工作,处理有关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审计、检查、上报和惩处。

第五条  对私设“小金库”的违纪行为,无论其“小金库”金额大小,都应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上缴资金;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第六条  严肃纪律,严惩“小金库”的责任人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对查出私设“小金库”问题的部门(单位),除给予部门(单位)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处分。凡参与“小金库”的责任人不得参加年终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对设立“小金库”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