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执纪监督责任,明确我院领导班子及成员、中层部门及中层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维护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关规定。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执纪监督责任,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围绕学院的发展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管理,与学院中心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条 责任主体
一、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层部门及中层领导干部是学院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
二、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和副校级领导、中层部门负责人分别为学院、分管工作、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责任范围
一、学院领导班子和中层部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院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党委书记和院长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的中层部门及中层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中层部门负责人对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中层部门副职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责任内容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中层部门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一、领导班子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每学期安排不少于一次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
(三)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领导、组织、支持纪委、监察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每年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不少于一次,帮助解决工作的困难和问题,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认真执行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防范商业贿赂的侵蚀。
二、中层部门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执行上级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做好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
(二)支持和配合纪委、监察部门工作。在纪委、监察部门的指导下,对发生在本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组织调查,并做好违纪党员、干部的思想转化和教育工作。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每学期安排不少于一次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
(四)完善本部门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防范商业贿赂的侵蚀。
三、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一)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和防范商业贿赂的侵蚀,教育并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家庭成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二)廉洁从政,落实“一岗双责”。全面掌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执行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党委报告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三)了解掌握所属部门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加强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分管部门认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党委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廉政防范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四)积极参加党委和所在支部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依法行政,正确行使权力。
(六)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议事规则,凡分管工作中重大事项等问题,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中层部门负责人责任:
(一)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和防范商业贿赂的侵蚀,教育好本部门的党员、干部,管好家庭成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理论、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廉政教育。
(三)检查本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本部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纠正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发现有党性党风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要及时找其谈话,督促其检查、纠正,并向分管院领导和学院纪委办汇报。
(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学期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学院。
(六)依法行政,正确行使权力。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学院领导班子、中层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学期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实施责任追究,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二、对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将根据情节的轻重,采取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党纪政纪处分等不同的处理办法,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附 则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