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推动学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学校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到位、措施执行到位、制度落实到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制约监督为手段,着力构建权力运行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有机结合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廉政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增强廉政风险防控实效,提升预防腐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为构建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针对工作职责中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问题,全面查找风险点,分析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建立监控预警机制,并及时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考核修正,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腐败现象发生。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实施范围包括全校教职工。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责任主体。廉政风险防控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党委对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总责;学校纪委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第六条 工作内容。围绕制约、监督和规范权力运行,紧密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突出重点岗位,针对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廉洁问题,认真查找在政治思想道德、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并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通过计划、执行、考核、修正等环节,对预防腐败工作实施科学化、系统化循环管理。
第三章 风险点排查和预防
第七条 排查风险点。排查风险点采取由下而上的方式进行。一是查找个人岗位风险。各部门组织本部门人员结合岗位职责,通过自查自找、部门评议和组织审核等形式,认真分析并查找在政治思想、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条件和因素,找准廉政风险点。二是查找部门风险。查找本部门在教学、科研、招生、基建维修、后勤服务、财务、招投标、重点建设项目工作中,特别是在人、财、物管理工作中,行使自由裁量权、事物管理权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八条 评定廉政风险等级。根据权力的重要性、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腐败现象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将廉政风险划分三个等级。
高等风险是指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有较大的人财物管理权,风险发生几率高且危害程度大,可能出现和滋生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和纪律追究的廉政风险点。
中等风险是指有一定的人财物管理权,风险发生几率较高且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出现和滋生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责任追究及党纪政务处分的廉政风险点。
低等风险是指没有人财物管理权,风险发生几率较低且危害较小,可能出现和造成一般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内部责任追究及通报批评、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廉政风险点。
第九条 制定防控措施。各部门对照排查出的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深入分析可能导致风险产生的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和化解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监控人,并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达到预防风险的目的。
第四章 风险管理和预警处置
第十条 学校实行风险点分层动态监控管理。各部门要加强重点预控、管理和监督,对于岗位风险点,相关部门的岗位党政责任人要定期开展预防工作, 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监督,接受学校纪委的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并及时上报学校和学校纪委。
学校纪委监控获得的廉政风险信息,依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1.对在岗的工作人员,采取谈心疏导、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以及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2.对部门,采取对责任领导发送防控建议书或检察建议书、限期整改、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3.对新发现的风险,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制定防控措施,化解风险。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预警处置结果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及时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学校纪委。
第五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和修正
第十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情况及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要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纳入本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第十四条 考核标准。满足以下条件者视为考核合格,否则视为考核不合格。
1.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排查、界定风险点准确,防控措施切实可行,无风险产生。
2.各部门廉政风险的排查预防、监控预警、后期处置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没有经查实的群众举报。
3.注意总结和研究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不断修正廉政风险内容,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 考核方法。各部门按照考核范围每年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同时提交廉政风险防控自查报告和廉政风险防控表。不定期对各部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抽查部门。学校纪委根据各部门提交的材料、自查报告和抽查结果,对各部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六条 廉政风险修正。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经验,查找问题,不断修正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对已界定的风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新的风险和多次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防控措施,不断加大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粤建院党〔20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