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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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执纪监督专项检查工作规则(试行)

为认真落实省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全面贯彻落实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纪律、监督检查同级党委和下级领导班子及成员、开展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教育和警示教育、严肃查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等五项监督责任,着力推动学院纪委“两个责任”“两个为主”的落实,督促找准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切实强化执纪监督专项检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执纪监督专项检查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二条  执纪监督专项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执纪监督专项检查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监督专项检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三条 执纪监督专项检查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四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执纪监督专项检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一)严格专项检查立项。上级部署的专项监督检查不再立项,自选项目均应当按程序办理立项。自选项目的选取要切合实际,因地制宜;要开拓创新,对于久未涉及的领域,可以考虑作为立项的重点;要回应关切,对学院反映较大、信访举报较多的领域,列为自主立项的重点。

(二)制定检查方案。要在准确把握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和重点、基本要求、方法步骤,规范监督检查的内容、标准和程序;细化工作任务,优化工作流程,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要收集相关资料,记录检查工作底稿,必要时组织专项审计评估。

1.线索处置。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

2.谈话函询。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谈话应当由纪委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学院纪委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3.初步核实。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4.立案审查。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四)检查报告。纪委在检查结束应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如实反映检查掌握的情况,提出整改建议或对策。检查报告要经过检查组集体讨论并由检查组长审定。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专项检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专项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及时报告情况。纪委应当在检查报告审定后向领导报告检查情况,检查报告要适时反馈给被检查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六)督促落实整改。应当建立整改台账、销号制度和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在检查报告经批准后迅速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下发问题整改通知书,签订整改责任状,将责任分解到人,敦促被检查部门限期整改,填写整改结项表。

(七)搞好结项归档。纪委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报表以及形成的报告、整改通知书、通报、领导批示件等资料一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六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惩戒机制。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要认真落实党纪政纪处分相关规定,对贯彻执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行动迟缓的,对行政管理活动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随意变通的,对因滥用职权、监管不力、敷衍塞责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对涉嫌违纪违法人员快速启动调查,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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